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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投诉人可以通过阳光投诉网站、信函、电话、传真、电子邮件、来访等形式进行投诉,也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。提倡投诉人使用真实姓名,告知联系方式,说明被投诉机关或者人员、投诉事项、理由、通讯地址等内容,并逐级投诉。 二、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、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人。 三、投诉人应当依法投诉,不得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,不得损毁投诉工作场所的公私财物,不得大声吵闹,不得纠缠、谩骂、侮辱、殴打、威胁投诉中心工作人员。 四、多人投诉共同问题的,一般应当采取多人署名的书面形式提出;确需采取来人走访形式的,应当推选代表,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。 |